刘永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慧敏诉被告刘永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李慧敏要求判令:被告刘永磊偿还拖欠原告货款39634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26日下午2点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永磊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主办法官:赵法官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