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孙雷锋、张丽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省沈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孙雷锋、张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21日按照月利率8.7‰计算,2018年5月22日始利息按照月利率13.05‰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止于2018年8月31日欠利息3140199.08元;2.被告孙雷锋、张丽娜对上述债务连带偿还责任;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门口、孙雷锋、张丽娜户籍所在地)
主办法官:赵法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