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柳可召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伟、吴秀兰偿还原告柳可召借款280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还清该款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附记:张贴时间: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被告王伟住所地沈丘县新安集镇下溜行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