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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欣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19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相应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O一九年元月一日
本公告张贴时间:2019年元月3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法院公告栏、沈丘县法院外网公告栏、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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