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住沈丘县李老庄乡梁庄行政村李大庄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义诉被告张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郑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本金损失93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2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磊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