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军诉被告胡呵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02 16:09:43
胡呵磊: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欠款1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杜鑫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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