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中鸿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全志与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沈丘县中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全志购房押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14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沈丘县中鸿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