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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左美丽与被告范海洪、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9 19:15:13


范海洪、张颖:

    本院受理原告左美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范海洪、张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左美丽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5月19日起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范海洪、张颖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范海洪、张颖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35*****。

责任编辑:杜鑫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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