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润衍、王渝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林、王凤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何润衍、王渝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王东林、王凤梅借款2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王渝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东林、王凤梅借款204505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东林、王凤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93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14163元,由原告王东林、王凤梅负担2255元,被告何大帅、王渝淇共同负担1190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何润衍、王渝淇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