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福:
本院受理原告晏凤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许原告晏凤霞与被告杨子福离婚;二、婚生女杨文悦由原告晏凤霞抚养,被告杨子福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晏凤霞支付子女抚养费31797.50元;三、驳回原告晏凤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杨子福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