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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晏凤霞与杨子福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9 19:11:00


杨子福:

    本院受理原告晏凤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许原告晏凤霞与被告杨子福离婚;二、婚生女杨文悦由原告晏凤霞抚养,被告杨子福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晏凤霞支付子女抚养费31797.50元;三、驳回原告晏凤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杨子福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35*****。

责任编辑:杜鑫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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