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强、林侠:
本院受理原告李大朋诉你二人及王海堂、陈国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送达(2018)豫1624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林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大朋借款70000元。同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5月1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林侠、王海堂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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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