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祖世: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保强诉被告马祖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24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被告马祖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原告杨保强的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赵法官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