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昌: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功志诉被告胡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24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被告胡宗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原告徐功志的借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自2005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赵法官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