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
原告沈丘县石槽乡加油站诉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24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丘县石槽乡加油站8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登载于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并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承办法官电话186*****)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