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丽:
原告李增峰诉被告李艳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24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许原告李增峰与被告李艳丽离婚。二、婚生女李雨晴由原告李增峰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李增峰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增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登载于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并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承办法官电话186*****)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