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厂(身份证号41272********)
李帅(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新厂、李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义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被告李新厂、李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