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品(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赵德营镇盆尧行政村盆尧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晓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新红借款18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