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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金魁与沈丘县宏源商贸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4 16:42:05


 

沈丘县宏源商贸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金魁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卢金魁缴纳的保证金合计9360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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