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子好、陈秀梅:
原告河南中顺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子好、陈秀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24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钱子好、陈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顺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106618.2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中顺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钱子好、陈秀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登载于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并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承办法官电话186*****)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