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伦:
本院受理原告许喜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新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许喜运借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王新伦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