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赵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博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赵博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