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芹:
本院受理原告王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光明借款70000元;二、被告孙长义、王志彬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370元,由被告刘芹、孙长义、王志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