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兴(曾用名张洪新):
本院受理郭廷刚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1771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张宏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廷刚112万元欠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6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宏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十一月三十日
附:张宏兴(曾用名张洪新),男,1968年10月18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燕园路28号2幢二单元101室。身份证号3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