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杨勇辉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勇辉5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2日其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计算。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刘飞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院:许士华 0394-616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