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彩梅(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光明西巷三胡同5号,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胡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博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其中200000元的计息时间自2015年9月16日起开始计算,其余两笔100000元的计息时间分别自2015年4月2日和6月15日起开始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