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弘酒店有限公司、海丽丹、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坤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豫1624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顺弘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王坤以3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支付原告王坤以9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7月30日);支付原告王坤17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海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076元,由被告河南顺弘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公告张贴时间:2018年11月30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法院公告栏、郑州市金水区枣庄147号、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八里庙8号楼3单元22号。
联系法官:窦法官 黄法官0394-616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