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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坤与河南顺弘酒店有限公司、海丽丹、海波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30 10:35:58


河南顺弘酒店有限公司、海丽丹、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坤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豫1624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顺弘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王坤以3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支付原告王坤以9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7月30日);支付原告王坤17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海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076元,由被告河南顺弘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公告张贴时间:2018年11月30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法院公告栏、郑州市金水区枣庄147号、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八里庙8号楼3单元22号。

联系法官:窦法官  黄法官0394-6161089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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