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工达秸秆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秀荣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24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沈丘县工达秸秆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秀荣款119534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3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55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58元。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