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圣明:
原告赵猛与被告田圣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24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圣明返还原告赵猛租赁物48*3.5钢管1128.7米;二、被告田圣明偿付原告赵猛租赁费120709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8月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上履行内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赵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田圣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登载于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并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承办法官电话186*****)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