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身份证号41272********,淮阳县鲁台镇霍营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生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海生报酬29000元及利息50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宋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