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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海泉槐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你们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29 08:39:22


周伟、杨华: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海泉槐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你们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豫1624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海泉槐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欠款678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原告起诉之日2018年10月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逾期不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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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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