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原告吴长民与董立功、范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9 08:38:04


   

董立功(曾用名:董光红,住沈丘县老城镇南关村九组444号,身份证号:41272********)、范荣(住沈丘县老城镇南关村九组444号,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吴长民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董立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吴长民欠款23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驳回原告吴长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610260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