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太平、陈雪兰诉王俊刚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5 16:51:59
王俊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太平、陈雪兰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24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太平各项损失5725.25元;赔偿原告陈雪兰各项损失5104.87;承担受理费8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杜鑫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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