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磊:
本院受理原告董振峰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均不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董振峰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施工电梯租金100000元整,从即日起承担相应违约利息;赔偿电缆损失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