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东方诉张剑锋、夏美丽及张长丽、张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09 16:34:40
张剑锋、夏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郝东方诉你及张长丽、张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张长丽、张花荣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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