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心连心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陈明、罗萍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均不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明、罗萍对被告上海心连心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30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