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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心连心食品有限公司、陈明、罗萍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08 09:23:38


上海心连心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陈明、罗萍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均不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明、罗萍对被告上海心连心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30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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