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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英贤、张桂兰、刘耀涵、刘小歌、刘晓爽与被告李同纪、第三人赵娜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31 08:32:48


           

赵娜娜:

    原告刘英贤、张桂兰、刘耀涵、刘小歌、刘晓爽与被告李同纪、第三人赵娜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24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不得执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刘英贤、张桂兰、刘耀涵、刘小歌、刘晓爽和第三人赵娜娜的保险金500000元中415000元部分;该415000元保险金归原告刘英贤、张桂兰、刘耀涵、刘小歌、刘晓爽所有。二、驳回原告刘英贤、张桂兰、刘耀涵、刘小歌、刘晓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25元,由被告李同纪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赵娜娜户籍所在地。法院承办法官电话186*****)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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