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岭、林晴:
本院受理原告林洪烈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金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林洪烈218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林洪烈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