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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新华诉刘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23 08:06:05


          

刘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范新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中华退还原告购车款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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