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郑洪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郑洪祥,性别,男,1944年4月30日出生,2018年8月9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624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郑洪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罪犯郑洪祥患有高血压3级(很高危)和脑梗死、糖尿病、冠心病等,不宜收监执行,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审判监督庭提交书面意见。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