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明(沈丘县冯营乡李广楼行政村西小庄027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豫1624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刘东丽与你离婚;婚生女孩李萧雅由刘东丽抚养;诉讼费用由刘东丽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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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