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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杰诉顾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30 16:07:43


顾运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刘楼行政村30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豫1624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杰借款170000元同时按月利率1分支付自2016年7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逾期不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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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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