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银亮(住沈丘县石槽集镇肖营行政村肖营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玉林诉被告肖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肖玉林要求判令:被告肖银亮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78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肖银亮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