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昌(住沈丘县李老庄乡张彭庄行政村杂姓营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功志诉被告胡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功志要求判令:被告胡宗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1963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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