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玉彬(身份证号码41272********):
陈喜梅(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贺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是:一、被告宋玉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贺新借款182000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91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第二笔91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5年9月6日起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应扣除宋玉彬已付利息1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