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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素玲诉赵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30 09:32:01


赵杰(身份证号码41010********):

    本院受理原告张素玲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是:一、被告赵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素玲7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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