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玉彬: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丽与被告宋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宋玉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艳丽借款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宋玉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