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伟涛:
本院受理原告许留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梁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留放货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梁伟涛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