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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手段显成效 当庭履行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7-10-11 15:04:31


   

    10月11日,沈丘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自诉拒执刑事案件,被执行人当庭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6年3月,原告刘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范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原告刘某受伤 ,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沈丘法院受理后,经依法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范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0464.44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范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沈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范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申报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法官对其实施强制拘留措施。拘留期间,范某仍消极应对,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2017年9月20日,刘某以范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范某的刑事责任。在庄严的审判庭里,范某知道自己将面临刑事制裁,主动提出和解,一次性给付自诉人6000元,并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范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杜鑫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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