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乔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沈丘县法院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了(2017)豫1624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乔某某停止对原告陈某房屋的侵权,立即迁出原告陈某所有的位于沈丘县兆丰大道东侧欧洲花园B区8幢1单元401号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乔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周口市中级法院,周口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豫16民终2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生效后,乔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履行义务。2017年8月1日,陈某向沈丘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5日,沈丘县法院向乔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乔某某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1月9日,沈丘县法院依法对乔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其家属将陈某所有的位于沈丘县兆丰大道东侧欧洲花园B区8幢1单元401号房屋腾出,将该房屋返还给陈某。在庭审过程中,自诉人陈某当庭对被告人乔某某表示谅解。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判决宣告前将涉案房屋返还给自诉人,取得自诉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执行标的是停止侵权,迁出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的行为,被告人乔某完全有能力履行该法律义务,却采取拖延等方式拒不履行。其行为侵害的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被拘留期间,其家人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主动迁出了侵占的房屋,而乔某也当庭表示了认罪悔过,在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后,法院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