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6日,沈丘县法院对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4)沈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自诉人孙某借款254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沈丘县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李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
执行过程中,李某采取藏匿的手段外出逃避执行长达两年之久2017年7月6日,沈丘县法院对李某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在李某被羁押期间,其家属于同年7月18日与自诉人孙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沈丘县北城办事处一里豆商临路东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46434号)抵债。取得了自诉人孙某的谅解。
沈丘县法院经依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2017)豫1624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拒绝执行和报告财产,反而采用藏匿的方式逃避执行,不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终究是躲不掉的!理应承担刑罚制裁的责任。